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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后侥幸去偷车 窃贼当场即被捉

2012-01-19 15:47 来源:信阳网 作者:杨帆挑错我要评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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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阳网讯 (杨帆)在盗窃他人电动车后,未注意到电动自行车的防盗器,在转移赃物途中,被盗电动车的警报器突然响起来而被当场发现。1月17日,河南省罗山县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于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;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对
信阳网讯(杨帆)在盗窃他人电动车后,未注意到电动自行车的防盗器,在转移赃物途中,被盗电动车的警报器突然响起来而被当场发现。1月17日,河南省罗山县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于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;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对被告人胡某判处罚金。
2011年10月2日夜,被告人张于在朋友家喝酒后,途经本组居民李某家门口时,看见其门口停放一辆电动自行车,遂起盗意,便将该车盗回家中。后因怕别人发现,欲将该车转移至他处,便给开出租车的亲戚胡某打电话,让其开面包车过来。装车时胡某就意识到电动车是偷的,但没好意思拒绝。当面包车走到一十字路口时,被盗电动车警报器突然响起来。原来,电动车刚被盗,车主李某就发现了,一家人四处寻找,后想起电动车上装有报警器,便拿着遥控器站在十字路口,一见有车过来就按遥控器。听到报警器响,胡某仍开车往前跑,李某等人在后追撵。跑了一段路后,张于、胡某二人弃车而逃。后经罗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,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60元。次日,二被告人到公安局投案自首。
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张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,被告人胡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,其行为已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鉴于二被告人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是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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